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
2021-01-10 15: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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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
惠企政策:试点40万;示范60万
申报时间:3-4月
支持类型:不限
申请条件
申报条件:
1、在本市注册或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认定办法》 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2、经市经信委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以及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或专利工作示范单位 的,不再申报。
3、2012年以前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试点企业”的,可以申报专 利工作示范单位,但不再申报专利工作试点单位。对存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取消申报资格。
4、申报试点要求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申报示范要求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且积极申请国(境)外专利;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
5、专利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