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可享受政策:立项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后市财政一次性补贴企业技术中心创建费用60万,重点项目补贴100万,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匹配资金;同时企业在今后申请其他科技项目时优先考虑。
可享受政策:
立项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后市财政一次性补贴企业技术中心创建费用60万,重点项目补贴100万,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匹配资金;同时企业在今后申请其他科技项目时优先考虑。
一、 事项名称: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二、许可依据:
1、《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5、6条
2、《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3条
三、申请主体资格及其它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区(县)属企业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须被认定为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市属企业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须由所属控股(集团)公司推荐申报;中央在沪企业可直接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七)认定指标:
1、企业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亿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并且承担国家、本市重点项目;
2、企业上一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行业企业不低于1%);
3、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4、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60人;
5、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同时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四、申报材料要求:
1、填写《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2、编与《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调研提纲》
3、提交相关的附件材料